随着抚州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近日,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对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做了一些改进。对此,抚州市社保局决定对《生育保险新的政策的实施方案》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新政策将在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现在,就跟随随便吧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抚州市启动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育医疗费:包括从怀孕到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还包括生育出院后三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生育津贴: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岗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职工实施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应在相关医疗费用发生后的六个月内提交相关材料,到参保的经办机构申请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的限额标准予以支付。
我市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按照该办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用缴费,缴费率为上一年度人均工资的0.6%。办法实施后,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施职工生育保险后,生育保险待遇范围将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