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海市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简称职工),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那么,现在我市的生育保险缴费是如何规定的呢?一起来看看。
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北海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桂人社发64号)精神,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结余情况,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现行生育保险费率降至0.5%,其中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率0.4%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