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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调整河池市生育保险政策介绍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欢哥日期:2016-05-30 【字号:

2016年河池市生育保险有没有什么新政策或者变化呢?随便吧生育保险小编通过河池市人社局了解到,从今年1月份开始,将提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从而保障了女职工在生育期间能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政策内容,供参考。

最新调整河池市生育保险政策介绍

 

为进一步完善河池市城镇职工基本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参保职工的生育待遇,根据河池市职工基本生育保河池市金积累和运行现状,经研究,决定对河池市城镇职工基本生育保险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实行定额包干、超支自付的方式付费。

1.缴费比例为0.5%的支付标准:顺产从3300元调整为3800元,难产(需要剖宫产的)或多胞生育从5000元调整为5500元。

2.缴费比例为0.8%的支付标准由两部分构成,即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

(1)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顺产从1500元调整为2000元,难产(需要剖宫产的)或多胞生育从2500元调整为3000元。

(2)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算,如有其他无法准确计算情形的,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生育津贴日标准。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修订)规定,产假天数规定:顺产为98天;难产的(需要剖宫产的)增加15天;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职工产假增加14天;多胞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20天。

河池市调整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二)生育保险其他政策规定

1.在河池市首次参保的职工,参保满一年以上分娩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未满一年的由参保单位自行承担职工生育相关待遇。

2.生育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结算。

3.职工因流动而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衔接按以下办法处理:

(1)职工从未参保单位流动到已参保单位,参保未满一年的由参保单位自行解决。

(2)参保职工在市内(统筹区内)因就业流动的,怀孕时必须办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生育保险待遇在生育或妊娠终止时的参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