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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贵港市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欢哥日期:2016-03-19 【字号:

随便吧生育保险小编从贵港市人社部门获悉,1月10日起,贵港市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统一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这是贵港市在2014年9月1日下调全市生育保险费率之后的再次下调。至于具体调整内容,请查看全文。

降低贵港市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70号)精神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64号)精神,结合贵港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贵港市生育保险基金结存量符合降低费率的条件

2015年贵港市生育保险费收入21231529.67元,支出生育保险津贴、生育医疗费12839182.28元,截止2015年底历年累计结余47632124.74元,按照2015年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进行测算,贵港市生育保险基金结存量达到44个月。根据桂人社发〔2016〕64号文件要求,基金结存量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将现行生育保险费率降至0.5%以内。贵港市目前生育保险基金存量比较大,在确保现行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的前提下,适当降低本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费率,对于在一定时期内使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执行时间和标准

从2016年1月10日起,贵港市统筹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区直驻贵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所有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中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仍按0.3%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

降低贵港市生育保险费率的执行时间和标准

 

三、工作要求

1.严格落实政策。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是我市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要求,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一系列政策落实的重要举措之一。各县市区要积极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不折不扣落实生育保险费率调整政策,真正支持企业发展,让人民群众受益。

2.加大政策宣传。各县市区要切实做好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政策宣传、解读工作,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途径,广泛宣传费率调整政策,让政策进企业、到基层,提高参保单位和参保对象的政策知晓度。

3.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之后,从制度上减少了企业社保缴费支出,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更有利于调动企业的参保积极性。各县市区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加快实施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全力做好参保扩面工作,合理引导未参保单位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实现各类人群全覆盖。

4.加强基金监测分析。各县市区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预警监测和统计分析,防止基金出现运行风险。各县市区在费率调整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社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