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市人社局获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条例》。会议中明确规定了企业职工按照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权利与履行缴费义务相对等的原则,我市生育津贴待遇领取政策调整。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在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休假期间,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不满6个月仅享医疗费
以往,按照我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女职工连续缴费12个月以上,按照产假、休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如果没有连续缴费到12个月,需缴满12个月以后,才持相关材料申请报销。
按照我市最新生育津贴待遇领取政策规定,参保人员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仅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按照产假、休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的50%;连续缴费9个月以上(含9个月)的,按照产假、休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缴费开始月份,以生育保险费用实际到账月份开始计算。
晚育发放180天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发放98天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晚育的发放180天生育津贴。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发放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发放42天生育津贴。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或小儿围生期死亡的,发放98天津贴。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第二胎,生育津贴发放天数按照国家和省产假日期的有关政策确定。
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计划生育时,按照男职工所在单位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给予2个月的生育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