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哈尔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明确说明了企业对在职人员的生育保险问题必须按照以下的规定进行缴费。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工资总额0.6%的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和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企业工资总额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及缴费方法
缴费比例
缴存比例:0.6%
注: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个人不必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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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生育保险统筹的层次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建立全面健全的社会生育保险制度,哈尔滨市跟据省社保局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该制度表示,生育保险只适用于达到法定婚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并且还必须符合和服从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一、女职工孕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等费用(统称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报销。正常产的500-700元,难产的800-1200元,剖腹产的1000-2500元。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不超过500元,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不超过7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200元。各地在上述控制幅度内,可依据当地医疗费支付水平,合理确定具体的适合当地实际的控制数额。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超过上述标准的由职工个人承担。对生育期间或手术过程中,因特殊原因(如大流血、并发症)等造成医疗费过高的,须凭医疗证明和有关部门鉴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后,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
三、女职工保胎、宫外孕、葡萄胎和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四、男方职工所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其配偶按计划生育家居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生活确有困难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男方参加社会统筹当地企业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给予一个月的生育补助费。更多2015哈尔滨生育保险报销条件、范围、标准及流程解读详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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