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社保部和省人厅的要求,鹤岗市制定了《2016年鹤岗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中表明了企业职工依法享有企业生育保险的义务。生育保险主要是为了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生育保险做为是社会保险基金中一部份。为此,对于它的缴费比例也有它一定的标准。
鹤岗市生育保险的缴费条件
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适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由财政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市镇两级财政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分担办法分担,个人不缴纳。
鹤岗市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每月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总和。
职工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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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鹤岗市召开关于2016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新政策的会议。会议中明确规定了《鹤岗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和《鹤岗市企业社会生育保险法》中对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问题做了相详的解生答。生育保险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是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符合法定年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的生育和不符合或不服从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都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
1、所需材料: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鹤岗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注:以上复印件必须用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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