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在职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辽需要,增进妇女就业的发展。黑龙江伊春市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黑龙江省女职工妇幼保障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劳动局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特制定以下生育缴费销标准。
伊春市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是以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最高和最低缴费工资基数,按照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确定。高于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伊春市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
伊春市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个人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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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在职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辽需要,增进妇女就业的发展。黑龙江省伊春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伊春市女职工妇幼保障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劳动局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特制定以下生育险报销标准。
报销标准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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