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关于2016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新政策的会议。会议中明确规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和《企业生育保险法》中对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问题。《企业生育保障法》中对黑龙江省的生育保障缴费问题做了详细的说明。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规定,结合黑龙江省的生育保险基金运营实际,对《关于贯彻执行〈省生育保险条例〉中有关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哈劳社发[2005]157号)相关条款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黑龙江省生育保险缴费的问题
目前,全省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大于9个月支付额度的统筹地区,缴费费率有的单位在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有的则高于0.5%。1月1日起,这类统筹地区的缴费费率原则上都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含0.5%);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的,在制定预警方案的同时,通过适当调整费率等方式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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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在职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辽需要,增进妇女就业的发展。黑龙江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黑龙江省女职工妇幼保障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劳动局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特制定以下生育险报销标准。
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只适用于达到法定婚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并且还必须符合和服从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不符合法定年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的生育和不符合或不服从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都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1%的生育保险费用,国家则采取税前列支的办法来间接资助,可见生育社会保险费用仍然由用人单位负担。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则由国家财政单独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本单位承担女职工的生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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