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佳木斯市市劳动局联合人社部共同颁发了《佳木斯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和《佳木斯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保障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哈尔滨市对企业在职人员的生育保障和保护。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做为社会保障的种政策。在2016年,佳木斯市重新制定了生育保险的政策,现将这一政策做如下讲解。
实行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职工生育保险在全市范围内逐步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待遇水平和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各地每年按上一年度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应收入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市级统筹调剂金,提取比例暂定为7%,调剂金规模达到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1个月的支付水平时,原则上不再提取。市级统筹调剂金在各地财政专户暂存,由市统筹用于适当弥补各地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缺口,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需要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人口计生部门、经办机构及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加强对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人员相关情况的核查,不符合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不得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持职工医保IC卡结付生育医疗费用。
符合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应持而未持职工医保IC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原则上不予支付,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符合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同时符合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同类待遇部分只可选择其中一种,不得重复享受。